文/上海法院
【执行提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拒绝支付价款。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拍卖后,拍卖成交价低于..拍卖成交价。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但具体执行程序应如何设计呢?本案中,首先依职权制作补交差价的执行裁定书,此为对其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如果原买受人拒不按裁定书要求补交差价亦未对裁定书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作出查、冻、划裁定书,并据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新铧钢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铧钢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铧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7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令新铧钢公司支付立稳公司各类费用计人民币6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新铧钢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立稳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
本案诉讼阶段立稳公司即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查封了新铧钢公司位于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执行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予以拍卖,评估价格为64469元。2015年4月7日,经公开拍买,买受人凡某以131,000元的价格竞得。至同年4月17日,凡某仍未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并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执行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对上述机器设备重新拍卖。2015年6月9日,买受人金某以66000元竞得。前述两次拍卖差价65000元,拍卖佣金5000元,而凡某仅支付..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立稳公司要求凡某支付拍卖差价。
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凡某支付两次拍卖差价款。但凡某逾期未履行。执行法院据此再次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7月22日,执行法院依法从凡某名下银行帐户中强制扣划了人民币65000元。凡某未提出执行异议。
【评析】
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按照拍卖的方式出卖给.高应价者,以取得价金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拍卖是执行法院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申请人债权的重要手段,拍卖能否顺利完成对执行程序的推进意义重大。但是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部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拒不支付拍卖款,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法律规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金中扣除。扣除后..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买受人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期支付拍卖款的,应当裁定重新拍卖。但如果重新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应由原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原买受人若不履行赔偿义务时,权利人是否应通过另诉程序求偿,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显然采纳了由执行程序直接执行差价款的思路。此规定是比较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一方面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也使执行程序不至于因另诉程序而长时间拖延,有利于保障执行的效率,原买受人有异议的也有救济途径,即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但是执行中,任何对当事人及案外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必须要有执行依据,对原买受人的强制执行亦不能例外。因此,对原买受人强制执行的程序还需要设计,《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并没有作出规定。
二、对原买受人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制作执行依据
原买受人拒不支付拍卖差价时,执行法院应依职权制作补交差价的执行裁定书,此为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相当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买受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该执行裁定书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可参考“追究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责任人赔偿责任裁定书”的格式。
(二)制作采取查、冻、划措施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因此,如果原买受人拒不按裁定书要求被交差价亦未对裁定书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作出查、冻、划裁定书,并据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关单位必须配合办理。本案即是通过此程序,强制扣划了原买受人凡某银行存款65000元。